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韶关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韶市联[2002]1号文)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牌匾名称:韶关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

第三条 牌匾内容(副证内容)
对凡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授予“韶关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牌匾的企业采取如下保护措施:

(一)凡到生产性企业进行参观、检查或审计,须到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开具介绍信 (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因突发事件除外);凡到粤北工业开发区所属企业进行有关检查或审计,须到粤北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手续;凡到服务性行业(如商贸、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进行检查,需填写由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介绍信,并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未经市利用外资“一条龙”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准查封外来投资企业的财产和帐目(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检查的除外)。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拉赞助和乱罚款、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破坏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五)除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收费外,外来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规费,由各部门按规定收取,并在收费登记卡上做好记录,严禁乱收费。
(六)凡是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罚款、查封、停产、停业处罚的,须经市有关主管领导批准。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与外来投资企业发生矛盾难以协调解决时,应及时提交到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市行政投诉中心或市利用外资“一条龙”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不准激化矛盾和擅自处理。

第四条 牌匾授予范围:市区(含市属、开发区、北江区、武江区、浈江区)内外来投资企业。

第五条 牌匾的授予条件:
(一)“韶关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牌匾授予的基本条件: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行业和社会信誉。
(二)不同行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规模档次或资质条件:
1、生产性企业的授牌条件:外来投资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产值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或用工人数1000人以上;或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高新技术类企业的授牌条件:经省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
3、宾馆类企业的授牌条件:三星级及以上宾馆类企业。
4、商贸流通性企业的授牌条件:外来投资比例占八成以上,且总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贸易(营业)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或用工人数1000人以上;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 授牌资格认定程序:
(一)市属外来投资企业向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区属(含粤北工业开发区)的企业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预审: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预审。
(三)评审: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划局、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韶关海关、韶关检验检疫局、市消防局、及区(含粤北工业开发区)有关部门进行评审,主要评审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企业经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
(四) 公示:将评审合格、拟向市政府报批的企业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 报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外经贸局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牌匾的发放:重点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发牌。

第八条 重点企业资格的年度评议:市评审组每两年一次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挂牌的重点企业进行评议审核。

第九条 牌匾的收回:当重点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收回重点企业牌。
(一)企业破产、关闭,保护措施自动失效,由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收回重点企业牌。
(二)经有关机关认定有重大违法问题,事实清楚的,由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重点企业牌。
(三)在年度评议中不合格的,由市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重点企业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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