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到南雄投资置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所指外来投资者,是指南雄市以外的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除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污染严重的行业外,对外来投资者投资实行不限制产业、不限制规模、不限制方式。并积极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开发“三高”农业、高新技术产业、贸易服务业、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者来南雄投资实行“一条龙”服务制度。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外来投资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的行政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者代办或承办项目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对各项材料齐全的,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办好有关手续,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项目,以最快速度上报办理,并接受外来投资者投诉,协助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提供全程服务。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者用地,租赁厂房和厂房建设实行以下优惠:

  1、凡在我市兴办的企业,所需土地可优先安排,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2、外来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用地,按成本价收回土地成本费,土地成本费包含征地补偿费、上缴国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占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平整土地费用等;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特殊优惠地价。每一项目的用地规模,按国家资源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免土地使用税。

  3、租赁厂房。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项目租赁厂房,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5元以下;旧标准厂房,月租每平方米3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2元以下。

  4、企业基建工程建设。外来投资者的厂房、宿舍及其它附属建筑等基建工程的规划、报建、消防、质检、环保、房产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均优先办理。建筑图纸设计费按最低标准50%收取,在符合供水、供电、消防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水、电、消防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管理费。

  第五条、在我市外来企业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1、从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免二减三”,即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地方所得税部分,民营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4、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暂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和新建房屋,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6、外商投资者投资交通、运输、中介服务业的,按实际营业额收取税费,不实行定额税收;工商管理费减半收取。

  7、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①、在享受免减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十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②、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③、在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特产品的项目,1—3年内予以免农业特产税。

  ④、外来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其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已征收增值税的,报关出口按规定予以免税。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生产性企业,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原则上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规费,有偿及技术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1、免收费的项目有:①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②劳动合同鉴证费;③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④外来(跨市、县)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⑤报建费;⑥市政建设配套费;⑦消防设施配套费;⑧堤围防护费;⑨散装水泥基金;⑩绿化配套费;⑾外地施工企业管理费;⑿劳动年审培训费;⒀文化基金;⒁建设工程招标费;⒂水电设施增容费;⒃再就业基金;⒄教育发展基金;⒅残疾人员就业费等。

  2、减半收费的项目有:①环境鉴测费;②污水处理费;③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④桥式起重机检测费;⑤防雷设施检测费;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⑦房地产权属登记费;⑧规划放线测量费;⑨工程质量监督费;⑩中介服务费;(含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和验资、会计、审计、公证、鉴证等)。

  3、今后按规定新增的收费项目,需由收费单位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收取。

  第七条、对外来投资者用电、用水的优惠:

  1、优惠电价。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企业,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生产、经营用电每度电价按0.50元/kwh计算,连续五年不变。五年后,根据市场电价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2、优惠水价。外来投资企业免交企业用水增容费,优先安装和维修企业所需的用水设施,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生产、经营用水按0.8元/吨计收。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股份合作林场面积1000亩以上,租赁我市山地进行林业种植开发面积2000亩以上,可享受我市股份合作林场政策, 给予木材经营权和加工权,木材砍伐指标可单列。对利用我市林木资源加工开发企业,市发展计划局和林业局每年度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可指定木材生产单位为企业提供原材料。

  第九条、实行“一牌一证一卡”制度。对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发给“一牌”,即外地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持《保护牌》的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干扰或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凡到持《保护牌》企业进行有关工作,须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手续(公安、卫生检疫、消防、环保等部门因突发事件除外)。凡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罚款、停产、停业等严厉处罚措施,须经市有关主管领导批准。

  “一证”即外来投资者证,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发给外来投资者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持证人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突发事件或经审批的除外)。市内公路收费站对持证人免予收费,市内各旅游景点对持证人免收门票。

  “一卡”即外来投资企业应缴交的各类规费项目标准收费卡。

  第十条、高科技型及外来投资企业从国内其它省、市调入有中、高技术职称及重大发明的人才或特殊技能的高级技、专业人才,劳动、人事及公安部门予以大力支持,优先解决办理商调接收,安排入户手续,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我市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对兴办学校需招收外地学生,其学籍问题由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者购买、租赁、承包或参股市内国有集体企业,免收土地变更管理费、房地产交易费,按50%标准收取契税。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征得本人同意,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或当选为市政协委员。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除享受以上优惠外,均享受国家、广东省和韶关市制定的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我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鼓励客商投资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南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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