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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市联〔2006〕18号
(2006年8月30日)
为进一步营造低成本、高效率、优服务的投资环境,鼓励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置业,提高全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在广东省粤北工业开发区、武江区和浈江区经国家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范围内投资兴办的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生产性企业(项目)。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2、用电方面。在执行省网峰谷电价的基础上,免收本市附加部分。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电价标准执行。
3、用水方面。工业用水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工业用水价格标准的85%收取。用水量大的企业,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自办水厂。新办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园区内自行解决污水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超标排污费。
4、行政性规费方面。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韶关市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5、事业性收费方面。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市政府批准。所有的收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未经政府批准的一律不得收取。
6、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方面。本《意见》附表明确的收费项目,按附表执行。已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表未列出的韶关市政府有权调减的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7、对园区进行统一的整体环境影响评估,除特殊管理需要外,园区内生产性项目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对园区内和其它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实行按最低标准减半和最高限价双重优惠政策。
8、新办生产性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同时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堤围防护费、义务植树绿化费。
9、沐溪工业园区内西联收费站以西的企业自用运输车辆和生活用车,凭市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市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西联收费站免费通行手续。
10、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我市公布标准执行。
11、在粤北工业开发区内工作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并持有韶关市(包括下辖县、市、区)身份证的人员不再另行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办理的暂住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12、凡在粤北工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连续经商或工作三年以上、无犯罪记录、在我市有固定住所并按照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要求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手续。
三、实行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
13、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可按相关政策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
14、外商(港澳台地区和其它国家投资者,下同)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期满后,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15、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型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形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优惠。
17、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饮食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起,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19、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的初加工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0、对委托招商园区,自其小区内首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至十五年内,依率计征的上年小区内全部企业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财政按8%至40%的比例奖励给受托方。具体奖励时限、比例和操作办法主要依据受托方对园区开发的投入比例由委托和受托双方的合约规定。
21、对土地建设面积达70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项目,自其小区内首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依率计征的上年小区内全部企业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财政按8%的比例奖励给标准厂房的开发建设主体。
22、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可依据其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不同档次,按其上年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10%、12.5%和15%的不同比例奖励给企业。
23、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16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4、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人多次群体性上访、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不得申报和享受地方财政扶持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次年1月1日至31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核实批准,由受益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企业。
四、实行有效的土地使用政策
25、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在政府投资的园区内实行政府土地“零收益政策”。投资者投资的土地征用费,除按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上缴国家、省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其它土地费用一律免收。高科技或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实行“一事一议”。
26、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凡是企业用地符合用地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用地审核;对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并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外资项目等用地,实行专人跟踪制度,加快办理速度。
27、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园区整体规划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道路、通信等基础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前提下可自主进行开发建设和对外招商。
28、实行灵活的用地政策。对地价款数额较大,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项目,在依法、依规、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土地租赁、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产性建设项目土地在付清农民征地款和国家、省规定的税费后,其余款项可分二期付款,一年内付清,分期付款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项目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29、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自购买之日起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另有约定的以合约为准)。投资10亿元以上,连片1000亩以上开发建设生产性项目的,应在2年内完成开发建设,没有开发建设的土地视为闲置土地,由国土部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处置。
五、大力鼓励中介招商
30、推行中介招商。中介代理机构可以按中介项目的土地购置费的3%至5%,或按项目基建时所缴纳营业税的0.5%至2%的幅度向受益单位收取代理佣金,具体佣金比例和操作办法由双方合约规定。
31、鼓励以商引商。对于以商引商的项目,经确认后,自项目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可依据其上年缴税规模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不同档次,每年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其上年纳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分别按2.5%、3.5%和4.5%的不同比例奖励给引资方。具体认定办法由投资者、受益地政府和引商者三方以合约的形式确定。
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2、实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都要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部门办公场所公示。
33、简化办事程序。对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马上办”和“联合审批”制度。对手续齐备的,主办机关在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两个工作日。不予批准的,须向申请者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34、打破行业垄断经营,严禁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涉及到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相关设备或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或协会、商会等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35、简政放权。凡涉及外来投资企业基建工程招投标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招投标及选择招投标方式,任何部门不得强制规定。凡在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统一由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立项审批和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许可证。
36、加强投资者行政投诉处理工作。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负责投资者对行政服务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接诉后24小时内到现场,当场处理不了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办结。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七、明确各方责任,落实配套措施
37、园区内的供水设施由园区开发主体和企业分段负责建设。其中:园区开发主体依据园区的总体规划负责园区内主管道及主管道至企业红线的分管道铺设,企业负责企业红线以内供水设施(含计量水表)的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园区开发主体协同将自来水主管道铺设至园区红线。市自来水公司为主管道至分管道的开口提供优惠服务(接管停水费按50%收取)。
38、供电部门确保园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正常用电。园区内的供电设施由有关部门和企业分段负责建设。供电部门依据园区的总体规划负责架设或敷设高压供电网。园区内的供电设施由企业负责建设。
39、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园区内主干道路和支干道路的建设,企业负责企业至主干道路或支干道之间的道路建设,并对其所铺设的道路和联接干道的道口实行“四包”(包绿化完好,包排水畅通,包道路净化,包路面养护)。园区开发主体按照规划要求负责与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的道口位置和道口开设宽度。对企业开设到园区内公路的道口,免收公路路产补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40、园区内的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燃气设施由服务提供单位负责建设到企业。燃气服务部门应根据园区企业的需求,制定燃气发展规划,条件成熟可以上马建设的,负责敷设燃气主干管网到园区。企业按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缴交燃气初装费和安装费。
41、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园区内公共环保设施的建设。企业负责其投资项目的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投产后的主要排放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2、人事部门优先为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对受聘于非国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可选择放挂靠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管理。
八、文明执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3、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园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园区对企业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的擅自检查,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依法履行职责除外)。
44、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经营场所、知识产权和投资收益。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向市有关分管领导报告。
45、实行投诉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服务质量差,玩忽职守,故意刁难或办事拖延推诿,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部门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凡发生被举报投诉有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属实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曝光;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与本《意见》相关的其它问题
4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国家、省制定的相关政策,凡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以上级文件为准;已涉及的内容,上级更优惠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以前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文件和本《意见》未涉及到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4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
附:
附件一:韶关市大工业电价价目表
附件二:韶关市新办生产性企业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项目表
附件三:韶关市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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