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联〔2009〕8号

2009年7月3日)

为 深入贯彻实施“双转移”战略,加快园区产业集聚,掀起新一轮招商引资热潮,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优化工业园区投资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在广东省韶关工业园区、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范围内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规费优惠政策

2、工业用电。在省物价局批准我市用电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

3、工业用水。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工业用水价格标准的85%收取。用水量大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自办水厂。

4、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规费,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按政策规定办理。对涉及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5、经营服务性收费。本《意见》附件中明确的收费项目,按附件执行。已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件中未列出的市政府有权调减的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6、园区实行统一的整体环境影响评估,园区内生产性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实行申报登记备案制(特殊管理需要除外)。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其环境影响评估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7、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植树绿化费。用工1万人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后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财税扶持政策

9、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可按相关政策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

10、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11、属于委托招商的园区,自其园区内首个企业投产之日起3至5年内,园区内全部企业上年累计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财政按10%至40%的比例奖励给受托方。具体奖励时限、比例和操作办法依据受托方对园区开发的投入比例等,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合约规定。

12、进入园区企业,可根据项目情况按建设进度和规模效益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操作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与企业约定。

凡按国家规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按规划建筑面积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设计生产规模和效益(含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13、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职工到县级以上政府非正常群体性上访3次以上或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财税扶持政策。

14、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次年1月1日至31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核实批准,由受益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企业。

四、用地政策

15、工业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16、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投资项目用地,在市调配的用地指标中给予适当倾斜,由国土资源部门安排专人跟踪服务,加快办理速度。

17、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园区整体规划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道路、通信等基础公用设施,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在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可自主进行开发建设和对外招商。

18、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自购买之日起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另有约定的以合约为准)。投资10亿元以上,连片1000亩以上开发建设生产性项目的,应在2年内完成开发建设,未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视为闲置土地(另有约定的以合约为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处置。

19、鼓励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进驻市全民创业基地,厂房租用优惠政策按照《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业园优惠办法》执行。

五、大力鼓励中介招商

20、鼓励各县(市、区)、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引荐项目到园区落户,对介绍并促成项目落户园区的自然人或法人,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根据其引进项目的规模、效益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六、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效能

21、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都要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工作人员必须向来办事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手续和要求。

22、对园区投资项目实行联办、代办制度,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办理制度,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集中办理。对手续齐备的,主办机关在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在其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不予批准的,须向申请者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23、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自主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24、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禁止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或协会、商会以及其它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消费、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乱摊派。

25、凡涉及企业基建工程招投标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招投标及选择招投标方式,任何部门不得强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凡在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统一由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立项审批和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许可证。

26、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负责投资者对行政服务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接诉后24小时内到现场,当场处理不了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办结。

七、其它服务

27、企业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在市公安机关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证时无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首次办理除外)。

28、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可申办粤港(澳)直通小汽车牌照。

29、园区内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子女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读书,享受园区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由辖区教育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企业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技术人员身份由企业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和教育部门负责核实。

30、凡在园区连续经商或工作3年以上(含3年)、无犯罪记录、无超计划生育、在本市拥有固定住所并按照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要求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连续办理暂住证2年(含2年)的外来人员,可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转为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31、人事部门为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八、落实各方责任,加快园区建设

32、供水设施由园区开发主体和企业分段负责建设。其中:园区开发主体依据园区的总体规划负责园区内主管道及主管道至企业红线的分管道铺设,企业负责企业红线以内供水设施(含计量水表)的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园区开发主体协同将自来水主管道铺设至园区红线。市自来水公司为主管道至分管道的开口提供优惠服务(接管停水费按50%收取)。

33、供电部门确保企业生产、生活正常用电。供电设施由供电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分段负责建设。供电部门依据园区的总体规划负责架设或敷设高压供电网。因企业用电负荷较大需要架设专线或安装专用变电站供电的,由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34、园区开发主体依据园区总体规划负责园区内主干道路和支干道路的建设,企业负责企业至主干道路或支干道之间的道路建设,并对其所铺设的道路和联接干道的道口实行“四包”(包绿化完好、包排水畅通、包道路净化、包路面养护)。园区开发主体按照规划要求负责与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的道口位置和道口开设宽度。对企业开设到园区内公路的道口,免收公路路产补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5、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燃气设施由服务提供单位负责建设到企业。燃气服务部门应根据企业需求,制定燃气发展规划,负责敷设燃气主干管网到园区。企业按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缴交燃气配套工程建设费。

36、园区开发主体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负责公共环保设施建设。企业负责其投资项目的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7、公安机关进驻园区设立治安服务警务区,确保园区社会治安稳定。

九、文明执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8、园区管理机构对入园企业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未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紧急突发事件除外),不得擅自进入园区对企业进行行政检查。对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检查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9、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经营场所、知识产权和投资收益,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园区管理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并向市有关分管领导报告。

40、对服务质量差、玩忽职守、故意刁难、办事拖延推诿,以及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与本《意见》相关的其它问题

41、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本《意见》政策措施的协调落实工作。

42、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43、企业原享受2006年8月30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韶市联[2006]18号)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按本《意见》顺延执行到优惠期满为止。

4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韶市联[2006]18号文同时废止。上级政策更优惠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上级文件和本《意见》未涉及到的,实行一事一议。

45、本《意见》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  

 

附:

附件一:韶关市电价价目表

附件二:韶关市新办生产性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项目表

附件三:韶关市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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