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外经贸局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提高局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原则

1、依法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2、突出重点,推进企业和基层关心、关注的各项敏感业务的公开。

3、创新方式,把政务公开与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结合起来。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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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究实效,紧紧围绕基层、企业和公众的需要,保证公开内容的及时有效,便于企业和公众查询、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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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时限、形式和范围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公开事项属于日常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于临时性工作的,应随时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一)政务公开事项。市外经贸局机关职能、办公地点、内设机构及职能、局领导分工、各科室职责、主要联系方式、工作重点、主要优惠政策等由办公室负责发布到韶关投资招商网和政务公开栏;各类外经贸政务信息、计划总结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到相关媒体;外经贸统计数据由规划法规科负责发布到内部办公网或以书面形式公布;阶段性外经贸运行情况以及外经贸领域的重大事件等,不定期通过会议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办事公开事项。行政许可事项或虽不属行政许可,但与企业、公众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需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韶关投资招商网或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同时,进一步规范事项名称、办事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标准、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工作时限、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等。

(三)机关内部公开事项。领导班子收入情况、干部选拔任用、交流、退休、辞退、职工晋升工资以及考核等重要事项,可由人事科通过内部网、书面或会议形式公布;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通讯费用、汽车费用以及其它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及结果等情况由办公室通过内部公开栏、书面等形式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公开

三、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为保证政务公开的内容客观、全面、及时,客观反映本局重大政务工作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防止泄露秘密,在推行政务公开中实行预审制度。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内容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的原则进行审查;政务公开的内容应该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务。

(二)各科室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事项要根据公开内容的性质、要求,及时组织公开事项材料内容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三)未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政务公开内容不得对外公开,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四、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一)评议的内容

1、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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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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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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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适当、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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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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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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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

(二)评议的方式

1、在韶关投资招商网站上进行政务公开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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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来局办事企业发放政务公开问卷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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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关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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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参加,征求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政务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时限、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务公开责任科室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在5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告知反映人。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党组或纪检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理权限,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科室政务公开内容的;

2、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

3、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7、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监察机关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8、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经办科室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进行组织处理。

政务公开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一)设立意见箱。在局办公楼楼梯口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广泛征求本局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及建议。 

(二)在局人事监察科设立投诉电话(号码:8882120)及投诉电话记录簿,及时和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认真收集政务公开后社会群众及机关人员的反馈信息,以纠正我局政务工作中的偏差。

(三)及时反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委政务领导小组和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布、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七、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一)设立市外经贸局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盒,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的有关文件,政务公开资料和政务公开栏每期公开的内容及其他资料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二)及时将我局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公布的具体内容和有关政务信息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

(一)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正副组长,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人,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列入科室领导廉政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及时、充分实施政务公开引起诉讼或投诉的,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定期对各处室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政务公开过程中,还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市外经贸局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为及时接受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对我局行政行为的监督,做好群众投诉的处理和反馈工作,营造良好的外经贸服务环境,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投诉处理工作机构

人事监察科负责群众投诉的受理、处理、反馈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接受投诉的范围

我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事监察科投诉:

1、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2、违反办事程序和时限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拖而不办的;

3、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4、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效率低下的;

5、有党和政府明文规定不得参与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投诉受理途径

1、群众直接到人事监察科投诉;

2、接受群众电话投诉并做好电话记录;

3、每周开启“机关作风”投诉信箱;

4、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来的信访、投诉等;

5、信件投诉;

6、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四、投诉处理程序

1、受理上报。人事监察科受理群众投诉后,须于三个小时内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2、调查取证。根据局领导的指示,由人事监察科牵头,协同相关科室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情况复杂的还要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询、协商。

3、做出处理。人事监察科根据调查情况,根据国家工作人员违纪处理有关规定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查。

初步调查发现投诉情况特别复杂或事项特别重大的,应第一时间以局的名义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3、及时反馈。经局领导或局党组同意后,人事监察科及时将处理意见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反馈,告知双方拥有的救济权利。

五、投诉处理时限

一般性的投诉应于受理后24小时内书面答复投诉人;特别复杂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与投诉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其它

1、投诉方匿名投诉或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为其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公开其真实身份。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其实施。

 

 

市外经贸局重大决策和管理事项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为推进局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局各项重大管理事项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事项失误的范围

(一)违反局的民主化决策、科学化决策制度,擅自决策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决策事项失误的;

(三)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事项决策的指示、决定、命令的;

(四)隐瞒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改变集体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

(六)因主观过失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事项决策执行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过错类错误。

二、重大管理事项失误的范围

(一)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事故(事件)或使国家、集体财产或声誉遭受较大损失的。

四)职责范围内或分管的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过错类错误。

二、过错追究及处理
  对重大决策和管理事项的失误行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失误过错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

(二)失误过错较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较大,责成责任人写出检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
  (三)失误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重大,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

(四)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重大行政过错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对个人一年内接受批评一次,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被诫免谈话一次,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并调离工作岗位;一年内被诫免谈话二次或跨年度累计被告诫三次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